国庆之前我借了这个男孩子1326块钱,但到了国庆我还不起,我俩商量后答应跟他去家就做他一天的女朋友,答应他在24小时内的任何要求(包阔上床睡觉,做那事)。夜里我同意他要进入的要求,他脱下时我很害怕,当时我就反悔,可他父母就在隔壁住,我害羞没喊出声,只是双手反抗他,但做女孩子的怎有男孩子的力大,他嘴里还嘀咕着:不是商量好你是做我女朋友的吗?我一犯楞,就给他脱掉短裤,进入时我很痛,不过还好,他时间半分钟就偃旗息鼓了,我正庆幸着,他那里又威武起来了,这回我死也没答应他。第二天下起了雨,我要回去他父母硬是留住我,我拗不过就先应承了下来,之后他父母出去了,中午时分,买了一条PT金项链给我,我本不想收的,可他使眼色叫我收下,我就乖乖的收下了,午饭后,我进房间与他说事,他说他那父母不知这事,说着说着他岔题了,我做微弱的反抗之后,被他彻彻底底侵占了,当时也些情不自禁,只短短几分钟,我流血了,我狠很甩了他一个响亮的耳光,他抬高手也正想甩我的耳光,我忙用胳膊去挡可他在半空中停住了……现在想想……脑子里乱七八糟了,他是我很要好的同事,这样的情况能告男孩子强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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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对楼上的回答这是典型的强奸案强奸的定义是违背妇女意愿而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自由权。其包括两个要素,第一是违背妇女意愿,第二是性交行为被强迫进行。首先受害者是女性,与犯罪嫌疑人没有婚姻关系或者恋爱关系或者勾搭成奸。其次在此案中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采取典型的暴力手段进行强奸但是采取了威胁的手段,犯罪嫌疑人利用欠债来要挟受害者与其发生性行为。再次根据受害者描述犯罪嫌疑人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最后犯罪嫌疑人是故意犯罪。那么同时符合强奸罪构成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可以构成强奸罪。至于威胁的内容并不是决定本案是否成立的理由,因为刑法并没有给犯罪分子解释的空间。也不能按受害者是否反抗来判断,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受害者根本不能反抗。所以建议受害者如果考虑清楚以后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有充分证据之后可以判处刑罚。受害者应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应该让犯罪行为逍遥法外。如有疑问请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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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没有证据能证明当时的任何情况了,不会构成强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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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构成强奸罪,那中国的强奸犯会有2亿之多,正在拍脱的男人请注意,女人随时都有可能把你们送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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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的定义是违背妇女意愿而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显然,构成强奸.但是难以取证.你的表述不一定是在法庭上的表述.关键是什么时间?显然是晚上,地点在什么地方?男方家.这些在法庭上肯定不受支持.看你的呢称,1991/12/06,如果是你的生日的话,应该未满14周岁,此时看对方是否年满16周岁.如对方,已满,即使同意,也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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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强奸。关键是在当时他违背了你的意志,强行与你发生的关系。要告他比较难,从你叙述中,要取得证据非常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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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不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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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起诉,但是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你到男孩子家中去并做他一天的女朋友,答应他在24小时内的任何要求(包括上床睡觉,做那事)。这就体现出你已经知道了后面可能发生的事情,而且你也去了,这些在法庭上就不能被视为“违背妇女意愿”,所以不能构成对方犯罪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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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的观点是片面的,楼上的是我要说的.但是证据是个问题......还有就是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自身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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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告他强奸,况且你的目的本来就不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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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谈的过程看,你是处于半推半就的心态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这种情况,法庭一般认为不构成强奸。我看你还是自己总结一下自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