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企业的职工,是单位招录来的,在单位14年了,一直没有转正。最初是签订的10年合同,最后合同到期时由于不了解劳动法,以后只是一年一年签订的合同,没有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现我与单位签订了5年合同,还有两年半到期。现我与单位出现劳动争议:9月10日经单位的同意参加了一个工会干部短训班学习。而回来后单位就通知我下岗。事情的经过的这样的:上级单位的工会指导员经我所在单位的书记(兼工会主席)同意后通知我参加学习,而经理不同意,后经上级单位工会主席的再次电话与我所在单位的经理联系征得他同意后我参加学习。学习完成后我有私事推迟了两天到单位,但事先征得部门主管及单位书记的同意,只是没有给经理打电话。就这事,单位让我下岗,后经上级单位的监督,单位让我回家休假(书记兼工会主席通知的,有书面的通知),说是便于经后的工作开展,决定的事不好更改。就这样,我从岗位上下来了,因为休假只是一个借口。请问:就这个事情我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约吗?我能拿到补偿金吗?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对我有多少有利的因素,我该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