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们好:我有个邻居,他父亲得病即将去世。老人共有四个儿子一个女儿。共有三套房产。他健康时和儿女们签过协议:在郊区的一套二间楼房和一间平房归大儿子和二儿子。他和老伴目前住的也就是第三套二间楼房归三儿子和四儿子。但就是这第三套房子他没明写归三儿子和四儿子,只是写了大儿子和二儿子不参与第三套房子的分配。另外,女儿不分房产。请问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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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生前对如何分配财产与儿女们达成的协议,相当于立的遗嘱。法律对遗嘱的定义为: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遗嘱是一种单民事法律行为,即: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他处分自己的个人遗产,不需经任何人同意,便可发生效力。但遗嘱人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即死亡以前,可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甚至撤销遗嘱。因此,上述老人关于房子归谁所有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至于第三套房子,只写了大儿子和二儿子不参与分配,同时又明确女儿不分房产的话(出于重男轻女的封建意识,或女儿已出嫁等),那么一旦老人百年之后,第三套房子作为老人的遗产,由三儿子与四儿子共同继承。假如没有关于女儿不分房产的文字证据,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与三、四儿子一起,继承第三套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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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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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有权继承房产,老人把其他两套房产已经分配了,第三套百分之九十是留给女儿的,因为女儿最孝敬父母所以说单独一套留给女儿正确的。虽然没有任何遗嘱也应该归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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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其在健康时和儿女们签订的协议,相当于其在意识健康时做出的关于遗产分割的一种方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此外,既然是和儿女们签订的协议,应当是都达成了各方的意思一致,是合法的。 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也有规定,对于应当照顾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如果其女儿经济相当困难,没有房屋居住,或者居住困难的,应当列入可以分割遗产中的房产的继承人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