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证券公司购买了国债,其中10万是在04.9.30之前买的,15万是在05.5的,之前的10万中5万签订过协议(已经到期),另5万没有签定过协议,只拿过1000元的卡,后来的15万只是电话中的口头承诺,没有过任何协议,也没有拿过任何好处,因为05.6月份证券公司就出事了,所以想请教专家:理财协议到底是以何为标准界定的,是书面协议还是口头承诺?因为口头承诺双方都是拿不出证据的。因为现在正在进行债权甄别阶段,我该怎么办?另外,对于04.9.30国家赔付的日期界限到底是如何理解的,是不是之后的个人债权不再按照比较偿还了。急!!!!

热心网友

如果你是给付的现金,又没有任何证据的话,如果不是破产清算组在账面上发现有你的债权记录的话,那你的钱很可能是经办人贪污了,如果你是通过转账的话,你可到你自己的开户行取证,证明你支付 了钱到该公司,从而以此申请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