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后被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合同是无期限劳动合同)后,企业按照地方(县级)改制文件补偿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与劳动部的规定(1994-481号文件)不一致,那么到底是按照哪个文件执行?假如到法院诉讼,地方上的改制文件有无法律效力,是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判决呢还是按照地方文件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