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所小学的校长,2000年9月因学校建设,由村委会和学校向某个人借款10000元,村委会和我、学校另一名老师在协议上签字盖章,2000-2001年期间,还款6000元,昨天,毛某上诉到法院,法院也发来了应诉传票,请问:本案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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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中约定了偿还期限的应该按着约定的期限屡行还款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如果在两年期间权利人不曾主张权利就转化为自然债权,如果一直在主张权利只是义务人不予履行的话,诉讼时效是重新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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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该债务纠纷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即使法院受理了此案,最终也不会支持的(即可以行使诉权,但没有胜诉权)。但假如有证据证明,毛某在2001年之后的几年里(含04甚至05年),不断在向你们或村委会追讨余款的话,法院会以时效中断而重新计算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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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现在,期间毛某是是否向你主张过债权?期间你是否过答应还他债务?如果有以上几点,那么诉讼时效就从他向你主张或你向他保证还款时重新计算,两年内有效。或者,在2003年(债务届满之日)最后六个月以内期间是否有不可抗力发生,并且不可抗力延续到起诉之日前六个月内?有,那么属于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中止,从不可抗力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民法通则〉: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139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40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