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个案子能不能帮忙看看呀A公司与B公司同时签定了仓储保管合同和货运代理协议书前一合同中规定“B公司凭A公司正本提单发货给其指定提货人”后一合同中规定“按国家规定需缴纳的税费及代办报关、报检.....等所需要费用由C公司在提货之前向B公司支付,A公司不负责。B公司应向该公司提供有关发票。”(这里所指向的是同一批货物)现在的情况是A公司凭正本提单自己前来提货。B公司出于某些原因想扣住储存在B公司仓库里的货物故提出这样的思路:基于前面提到的两条合同条款,B公司认为已形成了这样的关系:由A公司出正本提单并由C公司来提货,B公司才能发货的关系。(也就是说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凭A公司的正本提单,2.必须由C公司来提货并支付相关款项) 而且C公司已经向A公司支付了部分合同中应由B公司支付的费用。所以B公司就拒绝A公司自己来提货这样的思路正确吗?是否有更好的主意呢?
热心网友
从提供的案情上看,,“仓储保管合同和货运代理协议书”由A、B两家公司签订,不能对C公司构成约束;另外合同中约定的“按国家规定需缴纳的税费及代办报关、报检.....等所需要费用由C公司在提货之前向B公司支付",可以看出,税费及代办报关、报检.....等所需要费用是由B公司代为支付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应由C在提货时支付给B,实际上该条款也不能对C形成约束(除非A与C之间有合同对该义务有约定)。因此,对于该案,通过合同的变更,如果在诉讼程序中,B是不能拒绝提货(货物的所有权为A所有,A 可以提供相关证据)。
热心网友
从案情看,“仓储保管合同和货运代理协议书”都是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C公司并没有在其上签字,也没有和B公司直接发生业务关系,如果A公司要改变合同约定自己来提货,必须由A出具变更提货人的书面通知,并承诺C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B公司无关,这样B公司就可以将货物交给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