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里的复议问题。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部门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后,相对人(申请人)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之后,申请人起诉的,复议机关能否做被告?
热心网友
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说明对相对人或相关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依旧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应该由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作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或相关人权益产生影响的就不再是原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因此由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
热心网友
不可以。应该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作被告。见《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