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他人合伙开了家公司,先签了份合伙合同,著明双方营业期间不得转让、拆分,否则视为退出方自动放弃其所有股份给另一方;如果合同与公司章程相抵触,以合同为准。而公司的章程里有转让和公司解散的条款,现经营期间我想转让股份,打官司以合同为准还是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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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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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觉得你的问题应该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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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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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先说了一个“合伙合同",按照“合伙合同”成立的应该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没有章程的,也不能称之为公司。结果你们成立的是公司,公司是以公司法和章程来确定组织形式与股东关系的,所以一般的说,应该以章程为准。但是,就你所说的诉讼而言,实际上你们的“合伙合同”的合伙两个字不能作字面上的理解,普通人并不明白合伙不等于搭股或合作,从你们后来成立公司而言,应该说你们的“合伙合同”只是调整股东关系的协议。从这一点说,你们的“合伙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可以提交法庭作为证据。按照民法的原则,对于民事合同,只要不违法、不妨碍社会秩序和违背公序良俗,都是有效的。所以,你虽然可以按章程主张权利,对方也可以按合伙合同主张权利;不过对你有利的是:按你的说法,放弃股权是无对价的,这一点显失公平,你可以请求法庭以此宣告合伙合同无效!当然,如果对于放弃股权约定乐对价或补偿方式,合伙合同还是不能推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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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