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法有公权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但它们中有没有奖励的调整方法呢?有的话,又是哪些呢?2 消费者主权和消费者权利是不是同一概念?联系和区别又是如何?消费者主权和消费者活动有哪些联系呢?3 商店如果做出如“假一赔十,假一奖百”的承诺算不算数?为什么商家做出的如“偷一罚十”的声明又不能成立呢?4 环境赔偿法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是否像民法一样谁主张谁举证?5 案例:甲被有缺陷的水瓶爆炸而烫伤,而水瓶是熟人乙送的,他可以向谁主张赔偿责任?乙可不可以依消法主张权利?如果只是有瑕疵的产品情况又怎样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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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奖励是否也可以考虑包括在这两种方法中--奖励有体现公权的(政府奖励),也有体现私权的(非政府)。2、消费者主权的实质是在现代化大生产的背景下,在处于平等交易的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基于消费者的相对弱势地位而在法定价值取向上向消费者进行倾斜,更多地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从而在经济社会中确立消费者的主导地位,由消费者的被动消费转变为主动对生产进行监督和控制,实现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注意:并不是矫枉过正地强调消费决定生产,而是切实地在相对的弱者一方找到法理价值的平衡。否则是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和社会发展观相违背的)而消费者的权利则是在消费者主权这一理念的指导下,确立的消费者在交易中的一系列正当合法的利益,体现了法律保护向消费者的倾斜。二者相互区别又互相联系,消费者主权理念是消费者权利得到实现的前提,没有消费者主权的产生就没有消费者权利的提出和对其的重视,同样,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主权的具体实现途径和实现手段,只有切实保护消费者权利才能实现经济社会中的消费者主权。(个人看法,大家可以批驳……)3、个人承诺可以算数,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欺诈性行为的双倍赔偿的强制规定,并没有对生产者对此的约定规定上限,根据合同法缔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可以认同其法律效力,(可看成是特殊情况的违约金)不过在具体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其承诺的赔偿时,根据合同法可适当减少其赔偿数额,不过注意不得少于欺诈的双倍赔偿,否则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这里的赔偿数额主要在民事诉讼中由原告(消费者)提出才可依据此办理,否则法律不保护在自己权利上沉默的人。而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可以通过格式合同或者条款(具体的如店堂告示等方式)来对其侵害消费者的权益行为进行免责规定,有此规定的无效。(合同法中也有类似规定,不过有例外:对合同的相对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可约定免责)这里也正好体现了对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倾斜。4、环境保护赔偿主要是依据无过错原则,只有在证明环境污染和造成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受害者故意所为才可免责,这两项免责事由证明责任由被告(污染方)承担。5、甲可以依据消法向水瓶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基于产品缺陷而提起侵权之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调整范围早已没有简单地限定在特定买卖合同的双方以及背后的生产者之间,也就是说,只要是消费者,基于产品缺陷责任而提起权利保护的诉求,均可以得到法律支持,此时的没有直接买卖的消费者可视为潜在的消费者,消法保护的不是特定的消费者个人,而是消费者整体的利益,自然在本案中甲的原告地位是没有问题的。另:单位为单位成员福利而购买的产品,其目的是用于成员个体消费的,虽然从理论上单位不宜作为消费者,但单位成员也可基于消法对存在产品缺陷的产品提起侵权之诉。也和这个道理类似。而且,就算不是送的水瓶,而是乙在使用水瓶中因为产品缺陷让甲受到侵害(比如乙给甲用水瓶倒水时水瓶突然破裂烫伤甲且乙没有过错),也可依据消法照此办理的。乙不可以自己名义以产品责任为由向生产者或者消费者提起侵权之诉,因为就特定的产品责任而言,消法规定只有存在的产品缺陷并造成现实特定主体损害时受害主体才可提起侵权之诉,从诉讼法的原理来讲,甲为自己权利的最好代言人,在不存在甲乙之间其他法定代理等关系的前提下,乙以自己名义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起诉条件中第一条:享有具体权利义务的原告存在。(乙不是适格原告)因此乙是不能起诉产品责任的。若仅是存在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则根据消法和合同法规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只能由合同的相对方乙向另一方销售者提起违约之诉,此时的甲不具备直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的资格,乙也不可直接向生产者主张权利(尽管可能最后因为产品的瑕疵责任是生产者造成的,也只能由销售者根据其与生产者之间的合同最终追究其责任。当然,乙、销售者、生产者他们之间的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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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既采取强行性规范方式,又有许多任意性规范,尤其注重采取大量的激励性规范方式,实行激励性规范与必要的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既规定经济法责任和经济法制裁等否定式法律后果,又注重采用奖励这种肯定式法律后果,实行制裁与激励相结合。2. 消费者主权指的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使用偏好、对未来的预期等要素,自主地选择消费对象与数量的一种权力。消费者权利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认,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3.承诺当然算数,属于商店与顾客之间的格式合同条款。而“偷一罚十”的声明虽然也属格式合同条款,但是它是违法的,是显失公平的,不能成立。4.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5.甲可以向水瓶的生产厂商和销售商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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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奖励方法属于私权调整。2、一个问题的不同表达方式3、承诺算数,属于合同条款。声明无效,违反法律规定。4、遵循举证倒置原则。由被告举证。5、生产商与商家。可以参看产品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