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问题请教:一个曾因刑事犯罪被判4年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已出狱5年,这个人能否有资格成为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
热心网友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如果是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当然,剥夺政治权利也包括上刑执行的期间。所以要看一下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是不是也已经执行完毕满五年。如果已经执行完毕满五年就不存在问题。 。
热心网友
如果是经济犯罪,则不能,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的。如果不是经济犯罪,也要看是否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否满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