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是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然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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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的不同,有的要求有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有的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又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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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法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通常所说的复议前置案件,常见的复议前置案件,包括治安处罚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海关法第六十四条)、对自然资源权属确认的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案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案件(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价格处罚案件(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审计决定案件(国务院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等。对于复议前置的案件必须先经过上一级复议机关的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以复议前置以外的案件,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