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在没有任何事先告知的情况下离开公司,结果与老板发生争吵,老板遂说当月工资不发(当月已经工作20多天),女和其男友很气愤,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以下几点要求:1.补发该月实际工作日工资;2.补发以前扣除的两月工资,该女说,被告答应从5月起每月加500元工资,但是从7月才开始加。所以其要求补发5月到7月的工资1000元。3.工作11个月以来的加班工资。说是大量要求加班,因此补发加班工资。老板是我的朋友,她想问问这种情况有没有什么对策。本来像第一项是有理由扣她的工资,因为她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就当是补偿公司所造成的损失。但是第二项是不是应该由对方拿出证据证明确有此协议?或是以过45天时效为抗辩?对方在第三项中索赔的数额惊人。有没有什么办法抗辩呢?双方实际上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实一般的小公司都不会签订劳动合同。如何来证明确实有过加班呢?一般像这种加班都是没有记录的,那她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加班呢?还有,因为对方的户口是农村户口,所以她本人也不愿意上保险,因此当时约定公司多给其发500元,公司不给上保险。但是现在她又拿出这个事情来主张,这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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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签定劳动合同本身会被劳动部门处罚的,故劝你的朋友既当了老板应多了解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免培了夫人又折兵;2。如事先签定有劳动合同,合同里本身就有国家规定的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如果不打召乎就走人,对违法者的补发工资一说你的老板朋友当然可以理直气状拒绝了,相反该女还要向公司交纳违约金;3。扣除二个月工资如属实应当补发。因为事实上该女已经与老板形成了劳动关系,不按时发工资按劳动法的规定本身就违规,再扣除二个月的工资错上加错;4。至于"被告答应从5月起每月加500元工资 所以要求补发5至7月工资1000元"的问题,关键在于被告的"答应"有无文字记载;既或是口头承诺或有第三者证明,而这个第三者不能与该女有共同利害关系。假如你的老板在会议上作过口头承诺,那么仲裁委会支持该女的主张的;5。加班费的问题。关键要测算该女每周的劳动工作时间是否超过劳动法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最多不超过45小时的规定。如超过补发加班工资是正当要求。而要证明加班没有,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都是可以的,只要不是该女一个人加班,他人的证言及公司提交的记录上下班时间等等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在于你的老板朋友承认与否;3。该女不让老板上保险的问题。请提醒老板朋友,今后应当事先让这类人写份自愿申请,否则老板又该受罚了-------因为这是国家的法定规定,必须这样做。现在如果你的老板朋友提交不出来书面证据,而该女又不承认,吃亏的当然无疑是你的老板朋友了。说了这么多,不知满意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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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补发该月实际工作日工资,劳动法虽然说劳动者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但只是说你有权要求劳动者在通知之日起再工作一个月,如果离职,公司的损失可请求赔偿,但是公司不能当然地就不发工资,你只有证明了由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损失了多少,才能要求赔偿,并且这和劳动者工资是两件事,不能当然抵消,工资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你怎么能由于劳动者的离开,就把劳动者之前的工作否定了呢,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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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劳动仲裁部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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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朋友真黑~~~~~~靠克扣劳工的苦力钱,坏良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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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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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任何事先告知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应视为擅自离职,属严重违约行为。一般劳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处理都有明确约定,假如没有劳动合同或者没有违约责任惩罚条款,那么扣发工资的做法是没有道理的。但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关于补发前两月扣除各500元工资问题,申诉人(该女)的依据是什么?是文字规定(规章制度中按工作年限或者根据业绩即时奖励)还是口头约定?没有证据仲裁委是不会支持的。3、加班是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如何支付、何时支付成为很多劳动争议的焦点。至于究竟加没加班?加了多少时间的班?可能因为没有记录不那么直观,但有加班应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应按照国家对加班费支付的相关规定,补发适当的加班工资。但由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60天(从知道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不是你所谓的45天),因此,公司只需补发该女离职前两个月的加班工资。4、有关投保问题,对该女要求补缴保险的主张,公司需拿出基于该女不愿意上保险,公司与之达成的多发500元钱,用于保险补偿的证据来,以证明该女的主张是无理的。纵上,针对该女的申诉请求,公司应该逐一分析,找出相关证据,参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认真做好应诉准备,应该有较好的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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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 按照当月实际工作天数发工资的要求是合理的; 如果他提前解除合同,造成违约,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就看你们的合同对于这种提前解除合同的做法规定了什么责任了;与他要求发工资是两码事。 从理论上讲,加班(包括加工资)应该提供加班的证据,但如果真的加班,而老板否认,那岂不是剥夺人家的劳动力!我们不应当提倡做这样的老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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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他!!!!!!!!!hihi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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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辞职,如果你性格坚强就在公司宣传老板的不是,如果老板得知后把你炒了,你如果再再坚强就只有告这一条路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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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也有合同,但是双方并没有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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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发当月实际工作日工资没有道里。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是按月支付或按日工资,本案中双方约定是按月开支的,就应当按约定。同时,如果该女不是在试用期内,由于该女未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突然不工作了,如果,给你朋友的公司造成影响,则承担赔偿责任。二、由该女提供涨工资历的证据及工资数的证据,否则不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三、提供加班的证据,没有证据要承担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