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为贷款做生意,根据银行的要求,找了个熟人请求做担保.这个熟人碍于面子,也没过多考虑担保人应该承担的义务,答应了他的请求.银行也没审查他是不是具有做担保人的资格.没过多久,贷款人因病死亡,其家产由其儿子继承.银行知悉情况后,向担保人追讨欠款,担保人要求被担保人的儿子偿还这笔贷款,但其儿子推脱贷款不是他贷的.有能力偿还,也不理睬担保人的要求.目前,担保人并没有经济实力承担这贷款,银行又讨的紧,被担保人儿子又推脱责任,请问,被担保人的儿子有没有义务替他父亲偿还债务的责任,如果他不肯承担,担保人是否可以起诉他?如果银行提起诉讼,是不是要以担保人为被告.其儿子是事否可以追加为被告?担保人可不可以在银行提起诉讼之前,向被担保人的儿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承担责任,并向法院提起撤销其担保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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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看担保人同意签的担保合同是一般担保还是特别担保,如果是一般担保,那么担保人可以主张有还债能力的债务人(也就是被担保人)没有履行其义务时可以不承担义务。也就是说债务人先履行,执行完之后不足部分才由担保人履行。如果是特别担保,则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任何一方履行债务。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是在签合同时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责任为是特别担保。但是不管担保人出于那种规定承担了还债责任后都可以向被担保人主张偿还他所承担的债务。也就是担保偿还债务后成为新的债权人。被担保人死亡,他的继承人应该以他继承的遗产偿还被担保人的债务,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剩余部分由担保人承担,担保人偿还债务后不能再向继承人要求偿还。《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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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儿子有没有义务承担责任,主要是看他的父亲有没有遗留财产,如果有可继承的财产,这些应该先行偿还他在生前所欠的债.如果他没有遗留的财产,则不能要求他的儿子来偿还.现在法律强调的是自己的行为自己负责.他的父亲不能连带他的儿子. 保证人是不能请求赊销保证人的身份的.这个身份是由他们先前的合同所约定的.合同没有存在无效或者是可撤消的情形.他碍于面子,并不能构成撤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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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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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只可向法院提出申诉, 要求强制提取被担保人的遗产以支付贷款.被担保人儿子对贷款无法律责任担保人不可彻消对银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