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家庭原因未能缴上最后一学年的学费,先被学校扣住毕业证书并拒发报到证,这样我就无法落实户口了。请问我现在应该采取什么方法来安置好我的户口,这些方面的问题应该询问哪个有关部门呢:再问,学校的做法合理吗?请大侠们给点实用性的策略,谢谢啦,偶100分悬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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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教育局问一下,另外户口问题找当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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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难……难,啥时可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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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问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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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做法虽然不对,可是那是所有学校的手段,也是他们没办法的手段,不然别人都不交啦,户口嘛你去当地的派出所问就可以,而且如果你有学生证和学生在校证明也可以吧,其实你想学校说明你没交的原因他们会宽限的,没你想得那么难,户口如果你不是北京市的,那么除非学校要办,不然有些地方是不会让你落户的,除非你的爸爸是北京人,在前不久户口本改换时就不让办呢,不知学生怎么样,反正自己办挺难的,最好别惹学校,毕竟还用得着他们呢,到时人家不管你也没得说呀,还是自己去派出所问手续,再找学校解释协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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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扣留毕业证的办法是不对的;可以到教育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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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相当普遍的一个问题,很多学校采取这种做法也是出于无奈,但是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没有依据的。《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并没有规定学生在校期间欠费学校可以扣发毕业证,也没有任何其他的法律规定学校有这一职权,相反,学生在毕业时符合法定的毕业的条件的,学校即应发给毕业证书。 这一类纠纷现在矛盾相当突出。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以后,学界达成了共识,即学校是准行政主体,因学校行使职权发生纠纷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但是因欠费而被扣证的,似乎现在还没有诉讼事件发生。理论上是完全可以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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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第一,学校能否因为学生借了助学贷款,而扣押学生的学位证和毕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根据上述的国家规定,李某通过大学4年学习,完成了他在就学期间应该修完的课程,而且达到合格的水平或者是修满了应该修满的学分,学校就应该依法授予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学校扣押证书原件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二,银行可以要求学校作为学生的贷款保证人吗?《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同时也规定了几种主体是不能作为担保人的,如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再如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学校是不能作为学生贷款保证人的。本案例中银行要求学校给付风险保证金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三,学校在学生助学贷款中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 。”第一条规定:“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加速人才培养,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人”)均可根据《贷款通则》自主办理助学贷款。”由此可见,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是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学生是借款人,双方是合同的当事人。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方返还本金与利息等,借款方也有返还义务。学校不是这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应该履行任何的借款或还款义务,也不享有收取利息或使用借款等权利。《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第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对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贷款人发放、收回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协助。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借款人所在学校有义务通知贷款人。”可见,学校在助学贷款的过程中仅仅只是起到一个组织和管理者的作用,学校需要做到的就是为学生和银行提供一个平台,组织好在校的借款学生。点评国家助学贷款是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加速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是由中国工商银行的经办银行向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并由国家财政给予50%贴息的人民币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从1999年9 月第一笔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至今,已有将近3年时间。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末,金融机构助学贷款近3年来累计发放51。7亿元,其中国家助学贷款18。6亿元,共有100。5万学生获得助学贷款,其中34。6万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来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帮助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的重要战略。但是现在的在校大学生拖欠贷款的现象十分严重。目前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这方面的拖欠贷款的比例就达到10%,而长沙的某大学的拖欠比例达到了50%…… 。本案中就是一起由于助学贷款引发的纠纷。于法,银行要求学校承担10%作为风险保证金自然不符合规定,学校扣押学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也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于理,不管是银行,还是学校都有许多的无奈。与其他的个人信贷消费不同,助学贷款很多都是无担保助学贷款,并且学生在毕业后由于就业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使银行难以管理与监控,是否按时还贷几乎完全取决于学生个人的信用道德观念。银行经营助学贷款面临成本高、利润低、风险高的问题。面临国家政策的压力与不愿失去高校市场的渴求,银行在被迫经营贷款业务的同时,也想尽各种办法来减小自己的风险。本案例中收取学校风险保证金是一个方式,还有减小贷款数额、“偏爱”国家重点院校学生等举措。学校面临银行转嫁给自己的风险时,也就不得不作出了扣押学生学位证、毕业证的选择。中央电视台曾经做过一期关于助学贷款的专题,记者联系到了一批贷款没有归还的人。采访中一些人说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一些人说马上准备还,一些人说不知道如何还。其中有一名是现在月薪3000多元的借款人,记者问他为什么不还钱,他的回答是:“忘记了。”当记者问他如果当初没有那笔贷款时能不能有今天的成就?他回答:“不能。”古人有云“受人之恩当涌泉相报”,为何“天之娇子”的大学生,大家心中本应有极强自尊心的“寒门学子”却会作出如此另人寒心的事呢?看来,要提高助学贷款的还贷率,加强当代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还是应在技术手段和立法体制上不断完善。例如,2002年上海建立学生个人的信用档案制度,学生们的贷款还款信息被纳入上海市个人诚信系统。如果发生欠贷不还或者说其他的不良信用记录的话,银行会把他的不良信用的信息提供给一个诚信系统。这可能会影响到他在今后的经济活动,比如申请斯的消费信贷、购买保险、申请信用卡等须出示个人信用度的活动,甚至包括在他去人才市场应聘工作都会有不良的影响。有人也建议将大学生借贷的信息纳入一个类似身份证、社保卡的全国性的账号,由一个专门的管理中心掌控,毕业生无论是就业、购房、出国等都会受到这一全国性诚信体系的约束。这些方式很值得我们其他的城市借鉴。同时笔者建议学校不要采取扣押学生学位怔、毕业证的方式来促使学生还贷。今年以来关于学校拒发学位证的官司很多,学校采取这种方式很容易引起诉讼纠纷。当银行要求学校承担保证责任时,学校也可以依法拒绝。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如要求学生将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用于偿贷等。当然,最主要的还是要靠政府机关建立个人信誉机制,现在国家实行存款实名制其实已经为个人信誉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基 我个人建议:首先通过与学校沟通,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未果时,再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可以以学校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履行具体行政行为(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补发报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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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这样做肯定是不合适的(还不能说是违法)。  你的“家庭原因”没有说得很详细,所以不知你这一方面是否有过错。但是,无论如何校方不应该扣发你的毕业证书和报到证,这样确实给你带来了许多麻烦。至于办法,有两条:一是继续与校方接触,看看有什么解决的办法(当然你的态度是很重要的,不能急,不能吵,更不能干出格的事);二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反映你的情况,请他们协助解决。  祝你的问题早日有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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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做法违反了相关的法律.你可以到教育局有关部门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