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贷款逾期按现在的规定,逾期90天后,冲减损益,转到表外核算,并按规定计提复利.后来经银行裁定,对方(借款方)企业破产,银行将该笔呆帐的贷款本金核销,同时停止计提复利,但银行管理部门说没有依据,应继续计提复利,请问高手,如何处理正确,并请一并提供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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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银行管理部门”理解的应该没错;依据应该是:“1999年人行出台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其第25条称:“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 ”严格来说贷款本息的核销不能视为贷款的收回,所以仍要按规定提取复利。不过现实中,核销后再提取利息的意义也不大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又大。我个人认为,如果经核销后的贷款又收回的,可在收回时按照规定一并计算利息,按照收入实现制的原则记入收入。以上回答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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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到期未归还的,于到期次日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按现在的规定,逾期90天后,再转入呆滞贷款科目,并将已计提未收到的利息冲减损益,转到表外科目核算,并按规定计提复利。呆滞贷款3年或经核实该贷款企业已经破产,即将此贷款转入呆帐贷款,进入核呆报批程序。报批时,本金和利息一并上报,经上级银行审批同意后,银行才能将该笔呆帐贷款本金和利息一起核销。但核销不等于不再催收,银行要建立核销呆帐的台帐,便于一旦收回呆帐及应收利息时做帐。核呆后,银行停止计提复利。因为计提利息是根据贷款余额计算的,核呆后,此笔贷款只反映在备查台帐上,未在表内、表外贷款科目中,因此不计息。至于收回呆帐时是否计复利那要根据企业资金能否够支付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