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民法设计的的成年人制度是以剥夺受监护人行为能力,接管受监护人自治地位为前提的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宣告制度,它全面剥夺或限制了被宣告人在宣告期间内在所有领域的所有法律行为,在成年人存在精神残障时,过于限缩本人自我决定的机会,忽略本人残余的行为能力的存在,不利于加强对本人的利益的最佳保护。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寿命大为提高,人口老龄化逐渐成为世界性的社会问题。但高龄者的判断能力是随着年龄的增长遂渐衰弱的,而在传统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在设计上,只有禁治产与准禁治产宣告两种标准,有欠弹性,不适用于老龄人。基于这一理论基础,为了迎接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加强对判断能力衰退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欧美等国和日本已先后在成年人监护领域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制度改革,在废止禁治产宣告制度的同时,配合各国的实情,吸收“保护知能障碍者本人”、“尊重本人的自己决定(自律)权”及“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normalisation)”等新理念,修改并制定了新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新制度重视对被保护人人身的照顾以及本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自主决定权,以保护制度取代了传统民法上的禁治产宣告制度,建立起以充分尊重被保护人人权,维护被保护人应有的自治地位为核心的协助照顾制度。它所体现的是二十世纪先进的立法趋势,更有利于维护受保护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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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设计的的成年人制度是以剥夺受监护人行为能力,接管受监护人自治地位为前提的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宣告制度,它全面剥夺或限制了被宣告人在宣告期间内在所有领域的所有法律行为,The adult system which designed by traditional civil law and take the depriveing of being laid under guardian capacity as prerequisite 。take over guardian autonomy status for interdiction of and allow interdiction declare system, it has deprived or limited all people's juristic acts of all fields during declaring term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