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为工程合同,采用标准合同+专用合同的形式,其中专用合同中对标准合同中某一条款删掉“增加费用”四个字,请问就这一条款而言,是否明确了费用的归属?应该怎样理解,是“不用增加费用”还是“费用待协商”?请专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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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清楚合同条文中“删掉“增加费用”四个字”的前后连结词语,所以无法判断应怎样理解。如果发生争议,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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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费用待协商“好些,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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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