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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解释不同,不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而是一种社会性、群众性和民间性活动。作为调解活动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是由广大群众直接选举组成的,不是国家政权专门设立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其调解纠纷有一定的范围。不同于国家政权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管辖和处理;其调解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既不能对纠纷进行强制调解,也不发生最终的法律效力,不体现国家强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