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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形资产引进用汇,可凭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及税务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如涉及到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计算机软件等许可使用或转让的,还需经国家专利、商标及版权等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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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形资产引进用汇,可凭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及税务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如涉及到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计算机软件等许可使用或转让的,还需经国家专利、商标及版权等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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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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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形资产引进用汇,可凭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及税务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如涉及到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计算机软件等许可使用或转让的,还需经国家专利、商标及版权等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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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形资产引进用汇,可凭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及税务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如涉及到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计算机软件等许可使用或转让的,还需经国家专利、商标及版权等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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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完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加强对引进无形资 产的售付汇管理,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将办理引进无形资产 售付汇手续时须市核的相关凭证明确如下,各外汇指定银行 必须审核下列相关凭证无误后才能办理售付汇手续: 一、专利权引进的用汇 (一)专利权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见附件一); 2.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回执》(见附件二); 3.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广告证明)(见附件三); 4.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 合同注册生效证书)(见附件四)。 (二)专利权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专利转让合同(见附件五); 2.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见附件六)或 (专利广告证明); 3.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 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二、商标权引进的用汇 (一)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见附件七); 2.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见附件八)。 (二)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3.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 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三)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转让合同; 2.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证)(见附件九); 3.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见附件十)。 (四)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转让合同; 2.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证); 3.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4.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三、著作权引进的用汇 (一)取得境外授权,以图书形式翻译或重印境外作品(包括配合图书出版的音像制品)的用汇:审核凭证为:盖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二)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盖有“国家版权局合同登记章”(见附件十一)的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2,文化部或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核准件。 (三)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的用汇,审核凭证为: 1.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颁发的盖有“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见附件十二)章的核准件(见附件十二)。 (四)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 2。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版权局颁发的盖有“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章的核准件; 3.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四、非专利技术引进的用汇: (一)专有技术的许可和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 2.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相应的合同; 2.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今后,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引进无形资产的售付汇手 续时,须严格遵照上述规定审核相关凭证原件,并于审核通过后,在相关凭证原件上加盖“已售汇”戳记,复印留底备查,各银行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事后补单。 各外汇指定银行和有与无形资产引进相关的购、付汇业 务的境内机构,应当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并出示、 提供有关材料。对违反本通知的,外汇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对违反本通知,情节严重的外汇 指定银行,外汇局可以对其处以暂停结售汇业务的处罚。 请各分局通知所在地外资银行,各外汇指定银行通知所属分支行按上述规定办理售付汇手续。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二、回执 三、专利广告证明 四、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五、专利权转让合同 六、专利登记簿副本 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八、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九、商标注册证 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十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章和“著作权合同登记章”。 十二、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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