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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每次最高可以兑换人民币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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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进一步深化香港人民币业务  港人每次最高可兑换人民币2万元  香港居民可用人民币支票在每个账户每天支付在广东省的8万元以内消费  ●香港居民个人人民币现钞兑换的限额由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6000元提高至20000元;  ●香港居民个人人民币汇款限额由每人每天50000元放宽至80000元;  ●取消香港银行发行人民币卡每张最高授信人民币100000元的限额,由发卡行按市场原则自行确定。   ●允许香港居民个人用人民币支票在每个账户每天80000元人民币的限额内支付在广东省的消费性支出,不得转让。  为进一步满足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11月1日发布公告,宣布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个人人民币现钞兑换的限额提高至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20000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的公告内容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接受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以下简称清算行)的存款。清算行接受的存款除香港参加办理人民币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参加行)所吸收的香港居民个人的人民币存款外,还包括参加行所吸收的香港指定商户的人民币存款。  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清算行为参加行人民币与港币兑换业务提供平盘服务的有关要求放宽如下:  (一)个人人民币现钞兑换的限额由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6000元人民币提高至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20000元人民币;  (二)为其持有的人民币现钞提供兑换服务的香港指定商户的范围扩大至包括在港提供交通、通讯、医疗及教育服务等行业的商户;  (三)指定商户可将其在参加行存款账户的人民币存款单向兑换成港元。  三、具有个人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的内地银行接受经由清算行汇入的收款人与汇款人同名的香港居民个人人民币汇款的最高限额,由每人每天50000元人民币提高至每人每天80000元人民币。  四、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清算行为香港居民个人签发的人民币支票提供清算服务。香港居民个人可用人民币支票在每个账户每天80000元人民币的限额内支付在广东省的消费性支出,该人民币支票不得转让。  五、取消香港银行发行人民币卡每张最高授信100000元人民币的限额。  上述安排将在各项技术准备完成后,于近期内陆续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支持香港经济、贸易、投资以及人民币业务的发展。  香港居民只可用人民币支票支付在广东省的消费性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指出,香港指定商户开立人民币账户后,通过该账户办理汇款和兑换业务的要求与香港居民个人人民币账户不一样。香港居民个人通过存款账户每人每天可双向兑换20000元人民币和汇款到内地同名个人人民币储蓄账户的规定,只适用于香港居民个人。香港指定商户开立人民币账户后,可以将其与业务有关的人民币现钞收入存入人民币账户,也可以将人民币单向兑换为港元,但不可以把港元兑换为人民币,也不可以将人民币汇入内地。  该负责人称,现阶段香港居民个人在内地签发使用人民币支票,在使用地域、用途、金额、转让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香港居民个人只可用人民币支票在每个账户每天80000元人民币的限额内支付在广东省的消费性支出,且不能背书转让。  作出上述限制,主要是为了在更好地满足香港居民个人在内地的消费性需求、为香港居民个人往来内地提供支付便利的同时,能够兼顾内地个人人民币支票使用的实际情况、支票清算等技术问题,以及有关开放目前还只是试点等因素。  “香港人民币业务长远发展方向”并未订立时间表  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04年2月25日香港银行正式开办个人人民币业务至今,香港共有38家银行开办了个人人民币业务,基本涵盖了所有在港从事零售银行业务的银行。截止2005年9月30日,清算行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清算账户余额为226亿元人民币。  人民银行负责人在谈到香港人民币业务今后的发展方向时表示,香港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必须稳步有序地进行,且须与内地资本账目开放和人民币自由兑换的改革进程相配合。目前,各方没有也不可能就香港人民币业务的长远发展方向订立时间表。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支持香港经济、贸易、投资以及人民币业务的发展。(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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