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网友

太保集团法律事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涉及的概念不进行解释是保险条款常见的问题。如果保险条款对相关概念不进行定义,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等构成保险合同内容的单证对相关概念也不加约定,对相关概念就会产生两种以上解释,保险合同双方往往各持对己方有利的解释。如果该概念又缺乏专业的或法定解释,就出现了由裁决机构对解释进行判断的问题。而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但在实践中,裁决机构往往径直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甚至,有些裁决机构的做法更属偏颇,不论是否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只要合同双方对保险条款有争议,就裁决保险公司败诉。  我国保险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人们的保险意识正不断提高,相关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但很多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合同时,并没有对所涉及的概念进行明确定义,特别是缺乏专业解释和法定解释的概念,因事先作出合理的书面约定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纠纷时有出现。有关专家表示,专业概念如果存在两种以上解释,应当在保险条款中采用一种解释。在保险条款中还应当约定解释概念的方法,如使用何种国家标准、国际组织定义或法律规定来解释概念,解释发生冲突时何种规定优先等等。否则,保险合同纠纷发生后,再多的事后解释也于事无补,而且不诚信的指责还会使保险公司陷于尴尬境地。  当前,我国保险业正向着做大做强的目标不断迈进,保险业只有不断地在规范中加快发展,让更多的人了解保险、认识保险、理解保险,才能真正保证我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

热心网友

是的

热心网友

是的

热心网友

是的

热心网友

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