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条,可以知道下面的规定:1.拐卖妇女并强奸的,按拐卖一罪处罚;收买被拐卖妇女并强奸的,数罪并罚;2.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出卖的,以拐卖论。那么问题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强奸后又出卖的,应该如何定罪?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拐卖罪中的一罪还是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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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强奸后)又出卖的”属于牵连犯,即:为实施一个犯罪目的,其犯罪方法行为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你说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出卖的”,他属于“二道贩子”。就是说他第一次“买妇女”的行为是为了转手“卖妇女”。因此他的行为符合牵连犯的特征。 我们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罚”。因此应该把他这“一系列”犯罪事实全看做是“拐卖妇女”。所以,你说的在卖之前还有强奸行为当然也就是属于“在拐卖过程中强奸妇女”这种情况了。 我认为定“拐卖妇女罪”,同时还有个加重情节“奸淫被拐卖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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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拐卖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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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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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有几个法律事件的,应该是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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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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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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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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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这可能与犯罪人动机有关。如果犯罪人收买的目的就是为了卖出去,则只按一罪处罚,即:拐卖妇女罪。如果犯罪人收买的目的,只是为了与其结婚组成家庭,后因女方不从,因而强奸后,把其卖掉,应数罪并罚,即: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拐卖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一罪或数并不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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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并罚。收买被拐卖妇女并强奸时,应当定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并罚;后来又将其出卖时,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发生转化,变成拐卖妇女罪。但是出卖之前的强奸罪已构成,所以与拐卖妇女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