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寡居老母亲有房产一处,价值40万元。有四个女儿。其中三个女儿有自己的房产,唯独小女儿没有房子,几十年来一直居住在老母亲家中。结婚后,其丈夫也没有住房,同该女儿一起居住在老人家中。现在老人去世,应当分割此房产。可是小女儿以无处居住为由,强行霸占此房,不肯搬出。亲人提出要小女儿出钱补足其他三个女儿的遗产(一家10万),可是小女儿又拿不出这笔钱(确实没有)。请专家分析一下如果通过法院该如何解决这件事?法院会如何判决?最后结局如何?小女儿的丈夫的儿子(非小女儿亲生)有住房,可否作为其有地居住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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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是无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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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如果小女儿生活的确困难,法院在判决时会酌情考虑多分一些遗产给她。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的相关规定,小女儿的儿子虽是继子,但如果小女儿对其进行过抚养,则其儿子对小女儿也有抚养义务。按照你的说法,法院通常情况下会对你们进行调解,使四方达成协议,可能会要求小女儿给你们一些钱,但不一定就是每人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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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姐妹,何必呢。钱是有限的,亲情是无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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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共同分割该房产。小女儿的做法是没有道理的,虽然他没有房子居住。大应当本着体谅的精神解决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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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遗嘱吗?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2)没有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我认为哈,如果老人没有遗嘱,而且照你说的看,其他女儿都有房子,而惟独小女儿没有房子,根据以上第13条第2款,小女儿可以说相对她的姐姐说是有困难的,应该照顾!还有,依据你所说的,小女儿一直是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根据继承法第13条第3款,小女儿可以多分的!至于你后面提到的问题,暂无规定!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小女儿的丈夫的儿子(非小女儿亲生)有住房了,她就可以把被继承人的房子卖了啊,而后适当的给予3位姐姐补贴,我说的适当是因为:小女儿符合法律规定的多继承的权利,具体的可以协商,都是姐妹啊,也不要因为这伤了和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