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销售一批树木,为防森林火灾,要求买方在签销售合同的情况下签森林防火责任状,要求买方在砍伐期间管理时不能人为带火种进山或者在伐区抽烟,违者罚款500-1000元,并交押金1000元.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热心网友
我认为这样的条款是有效的。携带火种,如引起火灾,不但林场受损失,也是社会的损失,为做好预防措施,并起到警醒作用,适当罚款,同时也符合公共利益。该合同对罚款和押金额度的约定,也是属于较为合理的范围之内,因此有效。类似约定条款,在具有危险作业的合同中,也经常出现,比如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施工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施工安全方面的规定,并承担相应因违反规定而引起的责任。不仅如此,在该合同中也应约定,因买方原因造成火灾事实,应由责任方承担经济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对损失的计算原则也必须事先约定。个人观点,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