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牵扯到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其中法医鉴定书的内容是这样的:一、绪论 2005年1月10日,某某人来市公安局法医门诊,述:于1月6日被人致伤,伤后左耳听力下降,要求鉴定伤情。二、检验 神志清,言语清,自动体位,查体合作。 左耳鼓膜紧张部后象限大穿孔,边缘充血,欠整齐。余未见明显异常。 耳镜查:左鼓膜紧张部大穿孔,周边新鲜血痂。三、论证 根据检验及耳镜检查,说明伤者存在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致伤物系钝性物体。四、结论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二)规定,某某人的损伤构成轻伤。疑问:1、由于事发当天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报案,不知此证据是否作为判定此案的主要依据?其权威性如何?2、论证当中的钝性物体具体含义是什么?3、用掌掴或拳击能否造成上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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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你的意思,估计是你用钝器击伤了被鉴定人。但是由于被鉴定人没有在第一时间报案也没有进行鉴定,所以你想以此为理由,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 你的第二、第三个问题是要法医来回答的,搞法学的回答不了你。 关于这份法医鉴定的证据效力,应该不能作为直接证据被法庭所采纳,因为可以直接作为证据的法医鉴定的产生程序是:报案的当事人在受理案件的派出所,经过民警开出书面的证明,然后再到指定医院所进行,鉴定后不仅要有结论,还要有一个回执,可以体现在案件的卷宗中,本案中受害人一方没有在第一时间报案,而且估计也没有派出所的证明,这样的法医鉴定,个人认为作为辅助证据比较合适,如果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在证明效力似乎还不够充分。 所以,你的“该法医鉴定不能直接证明侵害事实。”的辩护观点,是可行的,究竟能否采纳你的观点,要由法庭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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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肯定,发生了一场可能出现殴斗的事件,当事人当天都没有报案,但不等于事后没有报案,做法医学鉴定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报案后,接警单位委托有鉴定智能的部门进行伤残鉴定;一种是当事人事后感觉到身体收到伤害,自行到上述机关要求做法医学鉴定,以作为为人身权利受到伤害的凭证。你们怀疑该法医学鉴定不真实,或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鉴定,但不妨碍该法医学鉴定书的法律效力。至于钝性物体的具体含义有多种,你提到的掌掴(五指并拢)极有可能造成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综上,假如你们不能排除某某人在1月6日的事件中,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的事实,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弄清楚事件是如何演变成了现在的状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酿成无法挽回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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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医鉴定,需有申请人,有有关部门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同意鉴定的书面意见,经过法定的程序,得出鉴定结论,经鉴定单位盖章,方为有效鉴定。从你的表述来看,仅仅是一个医生(只不过他是法医)的个人诊断意见,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不能作为确凿证据。2. 钝性物体 与尖锐性物件相对,如锤子、冰冻的羊腿等,与匕首、砍刀、钉子等相对。3. 掌掴或拳击人的耳朵,毫无疑问会造成严重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