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走失山羊一只带回家中饲养。两月后以40元卖给乙。在回家路上,羊被主人丙认出,向乙索还,二人争执不下,告到法院。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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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答是错误的,依《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故丙得支付甲饲养的费用。又因为甲系无权处分人,且不是因为丙的原因而占有山羊,通常情况下买受不得主张善意取得。所以应该山羊归丙,甲退还乙40元钱;丙付甲两个月饲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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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是错误的,依《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故丙得支付甲饲养的费用。又因为甲系无权处分人,且不是因为丙的原因而占有山羊,通常情况下买受不得主张善意取得。所以应该山羊归丙,甲退还乙40元钱;丙付甲两个月饲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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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过了.善意取得问题和不当得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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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山羊40元?价格太低了吧?因此,丙完全有权要求乙返还山羊,乙要求甲退回40元,甲可以要求丙补偿两个月的饲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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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应赔偿给丙山羊损失,但甲有权要求丙补偿两个的饲养费用。丙无权要求乙返还山羊,因为乙是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