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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2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2。3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4上市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2。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2。6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规则要求。2。7上市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2。8本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2。9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2。10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办理。2。1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以下简称“指定报纸”)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上午九点之前向本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本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2。12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2。13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2。14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2。15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2。16上市公司对本规则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可以向本所咨询。2。17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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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基金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定期公告包括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投资组合公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公告,其它公告为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告中期报告,中期报告一般不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公布一次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的基金资产净值公告。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投资组合报告。 遇有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当即时公告:(1)基金持有人大会形成决议;(2)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3)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4)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主要人员一年变更达30%以上;(5)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6)重大关联事项;(7)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9)基金提前终止;(10)其它重要事项。 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须于召开日前30天公告,并在召开后第一时间公布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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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2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2。3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4上市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2。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2。6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规则要求。2。7上市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2。8本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2。9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2。10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办理。2。1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以下简称“指定报纸”)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上午九点之前向本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本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2。12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2。13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2。14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2。15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2。16上市公司对本规则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可以向本所咨询。2。17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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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2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2。3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4上市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2。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2。6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规则要求。2。7上市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2。8本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2。9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2。10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办理。2。1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以下简称“指定报纸”)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上午九点之前向本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本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2。12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2。13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2。14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2。15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2。16上市公司对本规则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可以向本所咨询。2。17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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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bobert_sun 2005-07-07 21:27:15 查看评论 第七节 基金的发行、上市与交易、申购与赎回 一、什么是基金的发行 基金有哪几种发行方式 二、封闭式基金是如何发行的 三、开放式基金是如何发行的 四、基金的发行价格如何确定 五、什么是基金的平价发行,什么是基金的溢价发行,什么是基金的折价发行 六、什么是投资基金的上市 七、如何进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八、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渠道有哪些 九、我国对基金的交易有哪些具体规定 十、我国对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有何具体规定 十一、什么是基金资产净值(NAV) 资产净值是如何确定的 十二、什么是基金的价格 十三、开放式基金是如何报价的 其买入价和卖出价是如何确定的 一、什么是基金的发行 基金有哪几种发行方式 基金的发行是指将基金券或受益凭证向投资者销售的行为,是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环节。基金的发行内容包括确定发行对象、发行日期、销售形式、发行价格、发行数额、发行地点。 按照发行对象和发行范围的不同,基金的发行方式可以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形式。公募发行是指以公开的形式向广大的社会公众发行基金的方式;私募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的方式,由于对象特定,发行的费用较低。 按照基金销售的渠道,基金的发行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直接销售法:指基金不经过任何专门的销售组织直接向投资人销售,即私募。 2、承销法:指通过承销商来发行基金的一种方法。承销商一般由投资银行、证券公司或者信托投资公司来担任。承销商先按净资产价值购入基金凭证,然后再加上一定的销售费用,以公开的销售价格将基金凭证出售给投资者。 3、集团承销法:当基金规模比较大、发行任务较重时,一个承销商独自销售基金可能会有困难,这时,就会组织一个销售集团,由几个承销商组成,每个承销商承担部分的基金销售任务。 在我国,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只能采用公募的方式,目前主要采取网上公募的方式。即将所发行的基金单位通过和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营业部,向广大的社会公众发售的发行方式。 二、封闭式基金是如何发行的 在国外,封闭式基金在发行时,除规定发行价、发行对象、申购方法、认购手续、最低认购额外,还需要规定基金的发行总额和发行期限,一旦发行总额认满,不管是否到期,基金就自行封闭,不能再接受认购申请。 目前在我国,封闭式基金主要采取上网定价的发行方式,因此,在发行期内认购资金会大幅超过基金的发行规模,所以需要“配号摇签”,适当分配基金份额。 三、开放式基金是如何发行的 开放式基金在发行时,其总额虽然可以变动,但仍必须设定该基金的发行总额和发行期限,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募集到设定的基金总额,那么该基金就不能成立。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基金发起人应该将已认购款退还给投资者。 四、基金的发行价格如何确定 基金的发行价格由三部分组成: 1、基金面值; 2、基金的发行与募集费用; 3、基金的销售费用。 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采取上网定价的方式进行,因此其价格中不包括基金的销售费用,主要由以下两部分组成:基金的面值,一般为人民币1。00元;发行费用,为每基金单位0。01元。 五、什么是基金的平价发行,什么是基金的溢价发行,什么是基金的折价发行 基金的平价发行就是指基金按每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的票面价格发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封闭式基金都是按此发行价格发行的。 基金的溢价发行是基金按高于基金面额的价格发行,形成溢价收入,作为基金公司的创业利润。一般来说,溢价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要转入基金公司的法定准备金,待以后基金公司经营良好时再将其转入基金持有人的资本权益帐户。 基金的折价发行是指基金以低于基金面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的价格发行。这种情况并不常见,但是一些基金管理人为了开拓新的市场,如进入新的地区或领域,采用折价发行不失为一种吸引投资者的策略。 六、什么是投资基金的上市 基金的上市是针对封闭式基金而言的,开放式基金是通过基金单位的申购和赎回来实现流通的。 基金上市,是指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基金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内挂牌交易,以增强基金的流动性。基金上市使基金的运作更加规范,信息披露更及时、更充分。对投资者来说,有利于获取基金运作的信息,了解基金的运作状况,及时调整自己的投资。 封闭式基金上市后,其交易价格主要受下列因素的影响: 1、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这是基金交易价格的价值基础,基金的交易价格就以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为中心上下波动。 2、基金的供求关系。因为封闭式基金的发行单位有限,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需求有可能超过或者低于市场的供应量,会因此导致基金交易价格的溢价或者折价。 3、市场的异常因素。如投资者对基金的不正确认识和人为的炒作,都有可能造成基金价格的上下波动。 七、如何进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申购开放式基金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1、投资者凭身份证、印章到基金管理公司或指定的销售机构,填写基金认购申请表并留下印鉴。 2、按所申购的基金份额缴纳价款和手续费,取得缴款单,等候领取基金受益凭证的通知。 3、通常在几天后,投资者会收到领取基金受益凭证的通知,凭借通知和缴款单到指定地点领取基金受益凭证,完成申购过程。 在不同的时期内,同一开放式基金的认购价格不完全一样。在首次发行期内认购,按发行面额计价。首次发行结束后认购,按单位净资产价值认购。 开放式基金持有人在规定的持有期满后,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赎回基金单位。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赎回申请,也不得延迟支付赎回款。但是基金对基金单位的赎回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对基金单位的赎回有一定的限制。基金持有人只有在满足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赎回基金单位。 八、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渠道有哪些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渠道: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和基金管理公司直接进行基金单位的买卖。 德国的基金销售和赎回均由商业银行负责,这些商业银行一般为基金的托管银行。美国也有很大比例的基金销售和赎回通过商业银行进行。 由于保险公司具有众多的代理人,这使得其有优势成为基金销售和赎回的渠道之一。同时,近些年来,由于不收费基金的发展,已经有很多基金管理公司直接和基金投资人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基金的买卖和赎回。 九、我国对基金的交易有哪些具体规定 我国对上市基金的交易规定类似于股票的交易,但是,为了方便中小投资者投资基金,以及体现对基金业发展的鼓励,还作出了以下具体规定: ①投资者可以开立专门的基金帐户进行基金的买卖,仅收取5元人民币的开户手续费。拥有股票帐户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进行基金的买卖。 ②对基金的交易行为免征印花税。 ③基金的交易佣金为0。25%,低于股票0。35%的交易佣金。 十、我国对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下列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形式进行披露,并反映基金在报告期间所有重大事项。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利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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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下列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形式进行披露,并反映基金在报告期间所有重大事项。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利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