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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侵害的投资者可依据侵权法寻求救济。这主要是由于证券交易主体在通过交易所电子系统自动撮合、配对成交中,相对人不确定,而侵权之诉,可将赔偿义务人的范围扩大到第三人,有效地发挥民事赔偿的功能。 2、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应予确定,即:行为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基于合同关系以外的原因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其特点在于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不是约定义务。 3、构成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应具备证券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证券违法行为指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主要有: 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证券公司不履行财产安全保障义务及证券公司欺诈客户。过错认定中采用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在证券侵权民事责任中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辅以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将大大减轻受害人举证证明的负担。证券侵权民事责任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应采取推定存在原则。这种推定的基础是"有效市场假说"和"市场欺诈"理论,经受过实证的检验。损害事实即是投资者遭受的财产损失,对此,我国应采取直接损失原则,不鼓励惩罚性赔偿,同时对赔偿额的范围、计算方法及损益相抵等有关问题作出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4、以证券法的修改为契机,在成功审理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纠纷的基础上,审判机关可利用司法解释的灵活性,先行完善有关程序设计和实体规范,在其他证券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案件中尽快行使审判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