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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噪音污染应该符合你说的影响公众生活吧~~不堪忍受泵房噪音污染 原告一家五口诉上法庭  (北京朝阳法院通讯员马铁)12月18日下午,朝阳区法院南磨房法庭对一起噪音污染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进行了宣判,法庭当庭判决:一、被告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刘某一家五口监测费三百二十五元并给付五原告2000年1月至2003年12月18日精神损害抚慰金六万元。二、驳回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原告是老人刘某及老伴、儿子、儿媳、孙子五人。五原告诉称,我们全家是“危改”回迁户。2000年1月被告将我们安置了房屋居住,因我们居住房屋的地下一层是水泵房,造成了我们屋内有严重的、永久性和断断续续的水泵噪音。虽经其两次治理但现噪音依然超标。鉴于此情况噪声污染给我们带来了极大危害和损害。被告应赔偿我们至2003年12月的噪声费24000元、精神损害费60000元;4年危害延续费96000元,潜在的危害费220000元,噪声检测费325元。被告辩称,我单位是在原告等人起诉之后才得知存在噪声问题的。原告等所居住的房屋在2003年9月所检测出的噪声值46。9dB我们认可,我单位针对此问题可以就房屋做降噪处理工作或更换噪声低的水泵。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居住房屋内噪声超过35dB就要对居住人进行赔偿。现原告等人没有因噪声所致的人身损害,因此其相关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因拆迁,原告刘某作为被拆迁人与旧房改造办公室签订了《北京市居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依协议五原告被安置于由被告开发建设的住房内。2000年1月五原告入住新房并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五原告所承租的房屋地下一层为该楼水泵房,水泵对五原告居住的房屋有噪声影响。物业公司受被告宏宇公司委托曾对此予以治理。但2003年9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五原告居住房屋进行噪声检测时,当日22:00-22:40五原告所居住房屋客厅内在无背景噪声、一组屏蔽管道泵运行的情况下,实测噪声值仍为46。9dB,此次检测费用325元。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1类标准运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夜间标准为45dB。2001年12月17日北京市环保局就室内噪声污染有关问题复函北京市宣武区环保局,其中有相关内容即目前国家和地方没有室内环境噪声检测方法和标准,依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T14623-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不得不在室内测量时,室内噪声限值低于所在区域标准10dB。检测时应当关闭窗户,并防止室内、外其他噪声源的影响。北京市人民政府曾就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于1996年4月16日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该《通知》中有如下规定“建设单位对确定为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范围内的居民,根据居民受噪声污染的程度,按批准的超噪声标准夜间施工工期,以每户每月30元至60元的标准给付补偿”。现被告准备在一个月之内就水泵房做降噪处理或更换新型水泵。   法院经审理认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所确定的范围,原告所居住的小区属于居住为主的区域,夜间环境噪声标准值应适用1类标准即不超过45dB。根据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03年9月2日的监测结果说明,该楼地下一层其中一组屏蔽管道泵在没有任何背景噪声的前提下,该机器夜间运转所产生的噪声即使在原告居住房屋室内监测时,监测值46。9dB也高于国家标准中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相应标准。现该楼及配套设施的产权人被告宏宇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自原告等人入住后,其使用地下一层水泵房的机器设备没有给原告等造成噪声污染或其是按相关部门批准的超噪声标准值运转机器设备,故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其作为噪声污染的加害人应向各原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刘某等人近四年生活在超噪声标准的环境下,根据北京市环保局的相关解释,原告刘某等人在夜间的居住环境噪声值已超过正常居民生活环境10dB之多,其已影响了原告等人正常的生活、休息,其身体、精神比他人附着以更多的负荷,精神损害是尽人可感受到的。现五原告仅要求被告赔偿六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偿监测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五原告现无证据表明因噪声污染而给其身体带来其他相应损害,因此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即已无法律依据可确定由被告宏宇公司赔偿。   法院同时指出,物质赔偿并不能从本质上改变已受噪声污染的生活环境,被告应尽快对水泵做降噪处理工作,保障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综上,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