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教唆乙、丙杀丁,丁央求并拿出2万元,以钱换命,乙。丙答应,于是拿着2万元就走了,请问对乙,丙的行为如何定性,构成抢劫吗?甲如何定性?
热心网友
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乙丙是故意杀人中止。由于丁不给钱就面临被乙丙杀死的后果,因此对乙丙可以视为犯罪目的的改变,因此也改变了犯罪构成实际是以人身伤害为威胁,实现了取得财物的目的,而无论交出财物实际不是叮自愿,是基于暴力被迫的。可以定为抢劫。仅供参考
热心网友
甲是故意杀人未遂,乙丙是故意杀人中止,不构成抢劫。
热心网友
甲乙丙三人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甲是该犯罪行为的组织者,乙丙的放弃杀人的行为是甲不愿意看到的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同时乙丙是实行犯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即犯罪的行为已经进入实行阶段,所以甲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 乙丙在对被害人能够实施杀害的情况下,自动放弃而中止,其为财的动机并不影响犯罪中止的认定 所以应定甲为故意杀人未遂,乙丙构成故意杀人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