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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二个基本概念,被称为大陆法系财产权的二元体系。激进的、乐观主义的学者说,物权、债权的二元权利体系,是由中世纪的前期注释法学派经由对罗马法的综合研究,把罗马法的诉权体系(actio体系)置换为权利体系后建立起来的[1]。但大多数客观、冷静的学者则认为,中世纪时期不可能产生近代和现代意义上的物权和债权的二元权利体系,更不可能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权利性质、权利本质上对它们加以区分[2]。在那个时代,充其量已经创造出了“物权”、“债权”这样的名称,或者至多对它们有一些零星的、表面上的认识。对它们从权利体系、法律关系、权利本质、权利性质上进行根本的区分,是18世纪后半叶的事情。进一步说,尽管罗马法时代已经存在“对人之诉”、“对物之诉”这样一些概念,中世纪时期的教会法、封建法也已经创造出了“对物的权利”( jus ad rem)这样的名称,但从调整法律关系的不同、权利体系、权利性质乃至权利本质等方面区分物权和债权,则是始于18世纪后半叶。从这时候开始到19世纪前半叶,是从前述诸方面区分二者的第一期;此后又经历了第二期(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前半叶)和第三期(20世纪后半叶至今)[3]。我认为,在这三个时期中,第一期是对二者的区分举行奠基礼的时期,是基础、起点;第二期是对二者的区分进一步深化的时期,标志着从上述各方面对二者的区分的最终完成;第三期是对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区分论表示怀疑的时期。也就是说,这个时期中出现了对物权、债权二元论财产权体系表示怀疑的声音,因此也可以称为物权、债权二元区分论面临挑战的时期。以下分别考察各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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