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2001年12月在一家公司任职,可是他们迟迟不给我交纳三金,直到2005年3月才给我交纳了三金。可是9月份我已经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公司也同意了,我想问一下我现在有权利向他们提出帮我补全以前应交纳的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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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险种,不允许企业以任何理由拒缴或少缴。你从2001年12月参加工作,但公司直到2005年3月才给你缴纳社会保险,其行为已经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在9月份已经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被接受,你有权要求公司按国家规定给你补齐欠缴部分,假如公司不肯,你与公司即发生劳动争议,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补缴2001年12月至2005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这个请求,肯定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但是需要提醒你的是,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日内,因此,为了免受不必要的损失,建议立即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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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权要求;如果公司不同意,完全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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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会保险现在从劳动部门的手续上说是办不通的。即使用人单位同意也是无法办理的。解决这个问题,只有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反《劳动法》给你造成的损失,损失的额度一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金数额和利息为限。至于你的公积金问题,你可以向当地的建设行政部门举报,要求单位为你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