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丧偶未再婚)有1,2,3,4四子女,A去世后名下有一处房产(不可分割),经当地司法局公证处公证为四子女共同享有产权,仅立有公证书,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因2,3,4子女均在外地工作,房产及房产证(仍为A名)由当地子女1收管。现子女3欲出售其名下的1/4份额,请教各位应履行那些法律程序呢?是否必须取得其余三人的同意呢?是否还得先过户才能再出售呢?是否房屋买卖时必须四人同时到场呢?可否子女内部授权委托即可呢?
热心网友
首先,房屋是整体出售的,1/4的房产是无法出售的;其次,子女3想兑现其1/4的房产权益为货币,只能在怔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下,将该1/4的房产有偿转让给其他共有人;最后,子女3还须同其他共有人一道前往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子女3欲委托他人(包括其成年子女)办理此事,可以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授权委托书》的签名公证手续。
热心网友
首先房屋是属于A所有,A在生前有没有与他人或单位有过遗赠扶养协议,如有这自然归其他人或单位所有.第二是否立有遗嘱,而且遗嘱是否为合法有效.合法有效就是说是不是公证过,是不是被继承人亲笔所写,口头遗嘱但口述过程中是否有与遗产无关人员作证须为2人以上.如没有以上则为A的直系血亲所继承.现在A有四个儿女这房产均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不得一人擅自处理财产.需其他人一致同意才可处理.房屋必过户后才属于合法有效的财产.房屋买卖时可以四人不同时到场但是得全部人已经一致同意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