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解决的有关集体土地合同工问题,请高手解答,急!急!急!杨勇于2003年4月8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新疆某县镇人民政府及八村签定了市场合作协议书,该土地原是疏菜市场,由镇人民政府开发,面积为6000㎡,建有600㎡大厢,市场土地于2000年己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因该疏菜市场无菜农入场,一直闲置。土地属于镇政府八村集体所有。合同合作方式为:镇人民政府以该土地使用权做为股份入股,由杨勇开发经营该市场,市场可出租及用于其他经济活动,无论市场盈亏,杨勇每年定额只向镇政府八村交纳该土地收益金100000元∕年,合作期限30年,合同期满后,该土地上的固定资产和建筑物双方各拥有50%产权。该合同镇政府与八村分别签字、盖章。但八村未开村民代表大会。该土地于2004年3月30日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杨勇(杨勇不是当地人,身份证地址为其他地区),土地所有者是该镇政府八村,用途综合用地,土地等级是二级,使用权类型为租赁,期限终止日期为2034年4月7日,该土地现尚不能由集体变更为国有。现本人有如下问题,请各位高手解答:1、 合同书为合作,而集体土地使用证为租赁,这是否矛盾?2、 根据租赁法时间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为20年,而该土地证租赁时间为30年,土地证是否合法有效?3、 现杨勇欲和镇政府及八村重新签定该市场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是签合作协议,还是签租赁合同?八村是否一定要有三分之二村民代表通过?如何保证该合同20年后仍然有效,受法律保护?土地证是否应重新办理,内容如何变更?合同是否应公证,公证是否有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根据该条款,杨勇因如何签补充协议。2002年该疏菜批发市场未成立开发管理企业,由镇人民政府开发、主管。4、 根据广东省2002年下发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用集体土地使用权经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兴办企业而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所兴办的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持有的经土地折价的股份转让的,其实质是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但经县级经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转让的除外。第7、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转让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第14、当事人将经依法批准给其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出租而签订的合同,虽不具有上列第6—13条所述可认定合同有效的情形,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第17、经依法批准使用或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使用土地有期有偿合同,是对土地所有权人补偿性质的合同,应认定有效。问:广东省高院意见对新疆法院审判土地案件有无指导意见?对重新签补充协议是否有参考?5、 现杨勇于2004年8月,在该市场内建1000㎡砖混平房一栋,因集体土地原因,县城建部门不于办理房产证,现该平房无法办理银行抵押,如面临政府折迁,也无补偿,该问题是否有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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