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4年参加工作,于2000年与该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至今未签订合同。后我怀孕,公司负责人通知我在家拿待岗工资,直到噗乳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我想问一下公司这种做法是否正确,我应得到什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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