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学家请教 人民法院收了案件执行费,而案件无法执行,已收取的执行费应不应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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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必须预先向人民法院交纳执行费用。而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案件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执行不了的风险。现在,上海、北京、陕西等地已经取消了该费,广东法院救助"弱势群体" 执行案件减免申请执行费。1999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二条、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拒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有效裁判文书的被申请当事人负担。 将执行收费由事前预收改为执行后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的方式,对于执行申请人来说,不仅其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而且有效地解决了当事人“二次风险”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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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费的收取问题,一直是令广大申请执行人倍感烦恼。由于法律的盲区,以及债务人道德的缺失,赢了官司输了钱的例子比比皆是,愤怒和无奈都不解决问题。已经预交的执行费,无论如何是不会退还的。你现在唯一能作的只能是坚定不移地将执行之路走下去,需要睁大眼睛,四处打探,将被执行人的所有信息,尽可能多的提供给人民法院,作为要求强制执行的依据。需要提醒你的是,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在你的案件没有执行前,或者没有全部执行完前,不要轻易法院的接受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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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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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