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一家公路养护事业单位,2004年我们通过凭借雄厚的公路养护施工机械承揽了一条三级公路施工任务,总施工合同款是610万元。该工程于当年3月开工并且当年完成工程量460万元,剩下的工程于今年9月底全部完工。该工程是国债投资项目,工程款严重不到位,截至今年9月底,建设单位总共支付我们工程款还不到300万元。由于工程款不到位,导致大量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外欠,各类发票不能到位,各种费用不能及时进到工程成本,因此2004年底单位财务反映该工程支出只有330万元。最近地税局查我们的工程帐,认为2004年完成的工程计量款为460万,账面反映支出330万,要按照2004年工程节余130万元计征企业所得税。但是事实情况是工程完工后我们根据工程施工实际发生的材料费、机械费和人工费进行了决算,该项工程最多能节余18万元。由于工程款不能到位,结算不能进行,截至今年9月底财务账目反映工程支出只有440万元(一部分是挂账),如果按照地税局的那种查账和算法,我们的工程节余款就要达到170万元,真是荒唐!请问,地税局的这种做法合法吗?就我们的情况地税局应该怎么计征所得税?如果地税局按此强征,我们可否通过法院起诉地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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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的做法合法,的确应该这样征所得税。建议和税务局协商,把你的实际困难告诉他们。地税局不违法,通过法院起诉地税部门没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