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因为歇业,现正在办理地税注销手续,因负债表上应付福利费有余额,地税局要求我司按余额计提法人的个人所得税,税局这样做有依据吗?如没依据,正确的做法应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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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你们在清算期间将应该付出的福利费按公司章程付出则可免纳个人所得税。但从你所说的情况看,你们公司在进行清算,并准备歇业,这样又涉及到清算问题。《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入或者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如果福利费已无法付出,则应作为企业的清算收益入账,这样就要纳个人所得税。从你的表述看,你们好象是私营企业。如果是国营的则可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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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交个人所得税就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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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你所提的福利费目前已经转成你的个人所得,税务局有权向你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