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公司在与台湾一家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该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由协商之日起60天内无法达成一致,则此争议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应在中国上海,并依国际规则、程序进行,此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除仲裁机构指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我想请问,上述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该仲裁可否由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如果受理,应当如何选择仲裁员和进行仲裁程序?谢谢指点!
热心网友
你们所签订的仲裁条款是无效的。理由:你们约定的是在上海仲裁,而不是上海的仲裁委员会,这种约定是不明确的。任何一个仲裁委员会都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在上海仲裁。另外,仲裁中也不存在国际规则、程序,这些当事人都可以约定,一般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协议补充,或者由仲裁机构确定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仲裁规则和程序。楼下的看来还是没有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仲裁地和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是有本质区别的。
热心网友
无效,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我在上海仲裁委员会做过一年多兼职书记员,这种情况不会受理的。
热心网友
无效,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
热心网友
有效的.你们可以看仲裁法.
热心网友
应该是无效的仲裁条款。1. 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上海至少存在2家仲裁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条款有效必须指定明确的仲裁机构。2. 仲裁规则不明确。一般应按指定的仲裁机构颁布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可以选择该机构的仲裁规则的不同版本(一般默认最新版本)。但这里,所谓的“并依国际规则、程序进行”,没有明确指定哪个仲裁机构的何种版本仲裁规则。而且,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不能约定某仲裁机构按其他仲裁机构的规则进行仲裁。
热心网友
没错,该仲裁条款因约定不明确而无效。
热心网友
应该是有效的,当事人所约定的"则此争议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应在中国上海"条款实际就是选择了上海仲裁委员会,并不是仲裁合同中只有明确为"**仲裁委员会"的约定才能视为约定明确.具体可以参见新的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