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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按财务会计准则规定需在开业的当月一次摊销入成本费用。如10万元开办费就必须在开业当月全部摊销完。税法规定5年摊销。以上费用每年摊2万。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第一年应加计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财务会计不作调帐处理。第二年加记6万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年4万。第四年2万。第五年不再调整该笔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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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不低于五年摊销,如果实际少于五年就要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