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美娟与被害人陆兰英两家东西相邻,2002年7月下旬两人因修路及其他琐事多次发生口角并互相误骂,陈美娟遂怀恨在心,决虑报复.2002年7月25日晚9时许,陈美娟从自家水池边找来一支一次性注射器,再从家中柴房内的甲胺磷农药瓶中抽取半针筒甲胺磷农药后,潜行至陆兰英家院门前丝瓜棚处,将农药打入瓜藤上所结的多条丝瓜中.次日晚,陆兰英及其外孙女黄某食用了被注射有甲胺磷农药的丝瓜后,出现上叶下泻等中毒症状.其中,黄某经抢救后脱险,陆兰英在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甲胺磷农药中毒后引发糖尿病中毒引发糖尿病高渗性昏迷性低钾血症,医院对此诊断不当,而仅以糖尿病和高血压进行救治,陆兰英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早晨死亡.   陆兰英死后,其亲属邻里在门前瓜棚下为其办理丧事中,发现未被采摘的丝瓜中有的有小黑斑,遂怀疑他人投毒,故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察,陈美娟被抓获.   1.被告人陈美娟的行为与被害人陆兰英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对被告人陈美娟往被害人户外种植的丝瓜中注射农药危及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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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陈美娟的行为与被害人陆兰英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对被告人陈美娟往被害人户外种植的丝瓜中注射农药危及他人生命的行为,本律师认为,应当定性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陈美娟直接目的可能是针对被害人本人及其家人,但其实施该行为时不能以其直接目的来判断,而应该看其行为是否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而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显然已经危害的公共安全,不管是谁实用被投毒的丝瓜都有可能中毒身亡,即使是被害人及其家人以外的人,包括偷摘丝瓜的人(因为是户外种植的丝瓜)。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所危害的是不特定的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