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某机械设备专利拥有公司/中国大陆唯一代理商乙方:大陆某省市公司(现为该专利设备在某省市唯一分销商)乙方和甲方于2004年初签署第一份代理协议,为期一年,和一份定货合同,购进11台设备,共计约15万,另甲方要求签署协议一周内交押金5万,条款表明:如果签署协议后三月内在代理范围内卖出10台,六个月内30台,九个月内60台,五万将退回,但设备一直没卖出,因市场上假冒产品很多,价格便宜,为了拖住时间,乙方又在2005年初再次签署此协议,没有再交押金,现设备卖不出,乙方想要回押金5万和退回全部库存,请问有没有可能?诉讼结果会怎样?协议中标明,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培养技术人员及解决技术问题,2004~2005年间,机器故障,乙方曾电话要求甲方派人上门维修,但未果,现在乙方应该怎么做才可能拿到更多的证据,以便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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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合同签订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相等,为日后履行产生争议埋下了伏笔。由于2004年初签署的第一份代理协议,对乙方的代理权限以及代理方式做了明确约定,因此,当乙方没有按约定在九个月内卖掉60台设备,则5万元押金将不再退回,所谓的押金,已经变成了未按合同约定销售设备的罚金或赔偿金。即使乙方在签订2005年代理协议时,不再交纳押金,但2004年的5万元是要不回来了。假如协议或合同中,乙方只是总代理,且设备属于代销,那么在协议履行完毕后,设备因受假冒伪劣产品冲击,导致销售渠道不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收回库存积压设备,并如数退回5万元押金。否则的话,即使乙方提起诉讼,也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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