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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本身是对吸烟学生受教育权的剥夺,宪法本身赋予了每个公民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学校对于吸烟问题的这项强制性规定没有任何理由,自己人为的剥夺了其吸烟学生的合法的受教育权利,而且其这项规定也是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作支持的。 请问,学校既然规定学生不准吸烟,那是否规定教职员工不准吸烟?答案肯定是否定的,由此可见,吸烟本身不是学校拒收的理由,而是对于吸烟的偏见。 吸烟本身虽然对身体会有有害的影响,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任何团体、个人无权干涉这项个人行为。学校可以规定在公共场所不允许吸烟,以防影响到其他不吸烟的人,这是可以的,但是直接把吸烟学生分离出来,作为拒绝录取的理由则是在法律上没有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