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受到侵害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为什么又规定了"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不就是侵害了身体权或健康权吗?

热心网友

基于人格关系所生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以该请求权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如果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则适用诉讼时效,否则不适用。 人格是人之所以为人的资格,体现了人的价值和尊严,人格尊重是现代民法区别于传统民法的一大进步。人格与特定民事主体相联而不可分割,是特定民事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是不会随着时间的消逝而消逝的。人格既有物质性要素,如生命、身体、健康,也有精神性要素,如姓名、肖像、自由、名誉、荣誉、隐私等。物质性人格要素是精神性人格要素的载体,而精神性人格要素则是人格的灵魂,是对人格的彰显。对人格的终极尊重与关怀集中体现在对精神性人格要素的尊重和关怀。物质性人格要素与精神性人格要素的关系,尤如水中的行船和船上乘客,船是为渡人而存在的,是人渡水的工具,对船的保护,从终极意义上来讲还是为了保护人的安全。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仅存一生,而姓名、肖像、自由、名誉、荣誉、隐私所体现的精神性人格则不仅存于一生,而且在其逝后转化为其后世生者的利益而永久存在。因此,精神性人格要素较之物质性人格要素更具有保护价值。因物质性人格要素受到侵害所生之请求权以有价值之给付为内容,具有财产利益,应适用诉讼时效。因精神性人格要素受到侵害所生之请求权,有的不以有价值之给付为内容,不具有财产利益,如因名誉受损而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则不适用诉讼时效;有的具有财产利益,如因肖像权受侵而请求赔偿,则适用诉讼时效;有的两者兼而有之,则应按上述情形分别适用。 。

热心网友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同时《民通意见》第168条对此也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热心网友

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诉权,早日解决纠纷,保持社会的秩序稳定,故规定一定期限的时效。

热心网友

告诉你一个好网站吧,上面都是有执业证号的权威专家律师,义务即时的回复信息,我觉得效果不错,你可以去试试,网址是:

热心网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人身关系范围内,对各种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不受时效限制。例如,公民、法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姓名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署名权等不受时效限制。但是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实际上是一种侵权之债,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诉权,故规定一定期限的时效。

热心网友

楼上的回答有道理,诉讼时效只是取消了你胜诉的权力,但并没有剥夺你诉讼的权力,也就是说,过诉讼时效后,你仍可以诉讼,但在请求赔偿方面的要求是不会被支持的。

热心网友

区别在于要求赔偿。如果加害方只是被判刑而受害方未提出赔偿要求的无时效限制。个人的猜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