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A,B,C,D,E共同出资办了一个厂,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其中A看亏损严重将厂里的货物一个人偷卖了,导至其余四家负债累累,厂里面几十个工人的工资也无法支付,问该厂工人如何讨回应得的工资?公安有不有权力对A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有不有权力对B,C,D,E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如果说公安机关认为B,C,D,E还有钱,能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上面几个问题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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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存在你叙述中没有涉及到的犯罪行为,否则,这仅是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侦大队干预并拘人是违法的。但从以上叙述看,由于该厂是由ABCDE五人共同出资筹建,因此,五人应对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按各自出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A擅自偷卖(盗卖)厂里货物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属于犯罪行为,无论是BCDE,还是工厂员工,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受理后将A缉拿归案,迫使A退回违法所得是正常的。因此,经侦大队拘留BCDE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由于涉嫌经济犯罪,经侦大队对BCDE进行传讯是必要的侦查手段,假若BCDE没有违法行为,经侦大队会在24小时内放人的,没有涉嫌犯罪,自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A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将移送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做出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