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还是从战争结束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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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20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厉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23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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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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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3年的可以宣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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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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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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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27.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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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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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民法上的时效计算都是从发生之日起次日开始计算的,所以,宣告死亡的也是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次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