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亲戚,已经2个儿子了,又在路边检了一个女儿,当时什么手续都没办,20年过去了,现在这个女儿连身份证也没有,去民政局办领养证,对方狮子大开口。要50000。我想问,国家规定这种情况罚款的上限是多少?各省各市能超过国家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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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规定,违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该条同时还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家没有规定上限,但是你的亲戚的这种情况不应该发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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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20多岁的了,他的户口、学习是怎么解决的?已经无所谓办理领养收养手续的了。 自己直接到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户口就可以了。 罚款是没有道理的。社会抚养费只对那些超生、抢生的实施,对于领养、收养,是不能罚款的,如果领养不合法,民政部门是不应该给办理手续的,而不是罚款。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有标准的,有一定的浮动界限,由各省自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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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没有履行收养的手续,民政部门是不能罚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