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甲单位加工某种产品,享受特殊的免增值税的优惠,若乙单位欲与甲单位合作,如何才能间接享受,互惠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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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既然甲单位是国有投资企业,乙单位采取合资的方式很难与家单位合作成功。问题的关键是只有甲单位才享受免税政策优惠。而甲的企业性质又不能变更。所以要解决此难题只有从加工商品来入手。甲单位如果市场看好,而生产能力又有限,可以委托乙单位加工生产该产品。那么甲单位已就享受免税优惠。此时,甲可以提高支付乙单位的加工费来解决合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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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一下可以享受优惠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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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na的观点是正确的.(军工企业就是这样的,别的企业不能.也不可能参与享受减免税待遇.)还是在其他项目中找找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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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如果甲、乙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丙公司,那么也需要看这个丙公司的经营范围,而且丙公司不可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以达到税收政策优惠共享的目的,因为丙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除非它的经营范围与甲相类似,可以以此类经营范围向税务提出优惠申请,不能因为股东是享受优惠,所以它投资设立的其他公司也可以享受。(如果法律有类似于可以这样做的规定,请赐教)所以我想只有乙参股甲公司,也就是乙购买甲的部分股权或资产,但是这样会十分麻烦,还需要找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还要资产评估等等。研究一下可以享受优惠增值税的类目,从中找出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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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说话头头是道,请问你是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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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甲、乙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丙公司。通过丙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以达到税收政策优惠共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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