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好多都已经废除了,可现在中国因为什么原因一直就该不该废除而讨论.保留好象成为会不会刺激犯罪更加猖狂,有恃无恐的的先决条件,远华案在加的案例以及引渡的问题是因为赖会不会回国后成为死刑而搁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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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除死刑是不是必然趋势,目前还很难作出绝对肯定的回答,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包括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发展变化,它总会有自身的规律性。在我看来,死刑至少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不应该废除的,我们认为死刑是解决社会中犯罪这一矛盾现象所必须的一种武器,这正如战争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极端手段一样,只要战争有存在的理由,那么死刑就有存在的理由。因为,战争必然给人类带来死亡的后果。而死刑作为应对犯罪的一种极端手段,也有其合理存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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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废除死刑那犯罪分子就要在监狱里吃一辈子白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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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肯定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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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把握好尺寸~对与社会稳定有利无害!毕竟一些犯罪分子丧尽天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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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的,外国人有信仰,比如上帝等,相信在世做恶死后会下地狱;中国人无信仰,历来是无神论者,如果废除死刑,将天下大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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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国家的法律条文都是依据各自不同的社会背景,教育程度,诚信度,等等因素而制定的,我国现在的犯罪率已经够高的了,如果没有死刑的镇慑恐怕是不行的,至于是否会废除死刑,主要是看社会的安定状况,及人民的教育和道德水平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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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篇讨论供参考废除死刑,我们应该做好准备 近日,在“当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全国杰出青年刑法学家论坛上,就湘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提出的全面废除死刑的观点,司法部副部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军表示,我国当前要重点解决的是改革刑罚制度,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此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由此再次引发一场关于死刑存废的讨论。笔者也笔痒难奈,试论一二。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并且现在就要做好这个准备了。 首先,基于中国国情。中国太大,以至于国情太复杂,不同于韩日小国,也不能同欧美相比,所以我们如何面对死刑的问题,要从我们自己出发,不能老是看见人家怎么做我们就跟着怎么做,那样是行不通的。我这里所说的废除,不是为了学习他国,而是从我国自己经验的积累所得。中国还不是个法治国家,只是一个正在向法治国家迈进的发展中国家,所以法制不够健全,法治观念还不够深入,人民法律意识淡薄,这就容易导致恶性案件频发,而每年由于司法领域的腐败,警察法官等滥用职权所导致的冤死案件也很多,有很多人无罪或者罪不至死,却被判处死刑,如延安董伟之案,承德一案四判死刑等,至今也难以说个明白,虽然这些只是个案,但不为人知的错案因为被定为铁案而无法翻案的不知有多少。人死不能复生,这是谁都懂的道理,一旦嫌疑人死去,便再也没有申辩的权利和能力,纵然有朝一日冤案昭雪,对于死去之人又有多大的意义呢?死刑的风险正在与此。处于这样的国情,除非哪一天,不再有冤案错案发生,方可适当恢复死刑。否则,死刑不能不废。 第二,实利主义的思考。世间万物,其产生和生长,都是需要外界的不断补充的,而其对于整个环境无任何有利作用,无疑是这个环境的悲哀和损失,单纯的制止这种损失对于整体而言起不到有利的推动作用。对于死刑犯也是如此,即使他罪该至死,但是单纯的让他的生命完结,并不能真正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产物,每个人生来有对社会尽义务的责任,一个死刑犯,一生给社会和人们带来的都是损害而无任何益处,那么他的责任就还没有履行,应该让他对这个社会有所贡献之后才能容许他生命的完结。给他“亡羊”之后“补牢”的机会,只是杀死他,是对整个社会人群的不负责。这是一个成本问题,整个社会的运作,需要合理的安排,人本身就是最大的资源,而死刑无疑是浪费这种资源的最快捷方式,特别对于一些高智商犯罪,其所能做到的有利于社会的潜力是十分巨大的,因为他对社会有过伤害,就剥夺他的生命,他的能力有利于社会的一面还没有发挥出来,而他的能力是建立在生命基础上的,只有让他活着,才能补偿他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尤其是弥补他自己因为犯罪而给社会带来的伤害。 第三,惩罚的真正方式和重点。惩罚自古便有,也是不可缺少的,古时的惩罚是单纯的肉体惩罚,从刺字到凌迟,方式五花八门,都是想尽办法折磨受刑者的肉体以达到惩罚的目的。那是旧时不文明不理性社会的惩罚方式。今天的文明社会是不可用那么残酷的肉刑的,今天的惩罚不在于单纯的肉体痛苦,而是重在灵魂上的教育和改变,这也是文明社会的需要和表现。我个人认为,死刑是一种原始的肉体惩罚刑,它只是剥夺了一个人的生理意义上的生存,却不见得能使其灵魂受到多大的改变,即使临刑前他会忏悔,也只是忏悔自己的行为导致自己而今这样的结果,却难为受害人而忏悔。惩罚的最高形式不是肉体刑,而应该是精神惩罚,也就是常言所说的“生不如死”。倘若对死刑犯处以无期或有期徒刑,让其在真正悔恨中受到惩罚,使其在惩罚中能真正为受害者作点事情作为补偿,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如果罪犯死了且无财产,那么受害者便在处决罪犯的同时永远失去对其的任何民事主张权利。死刑对于那种罪大恶极的人来说,却是一种解脱,如杀了数人而被执行死刑,按老观点一命抵一命来说,那是赚了;或者挥霍了人民的财产几个亿后执行死刑,也觉得没什么遗憾了。犯罪人的一点点罪恶感在一声枪响之后就灰飞湮灭了,如马加爵,死是他求之不得的,所以他放弃上诉,一心求死,他得到了解脱。死刑,也许并不是受害者想要的,却是罪犯最想要的。 第四,传统思想中有“杀人偿命”的观点,对于此观点,我认为不能狭隘的以牙还牙,正如一句俗语“狗咬了人,但人不能反过来去咬狗”一样,惩罚不等于报复。如果因为你杀了我,国家就要杀了你,其实是让国家代表受害人去报复犯罪,用国家权利来以暴治暴,那无疑于是国家在做最大的犯罪。如此类推,其他罪名岂不是都要改为:因为你偷了我,所以国家要创造条件来偷你;因为你强奸了我,国家也会让我来强奸你;因为你骗了我,国家也要把你来骗一骗。这其实是社会倒退的表现,更不符合一个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有人担心,废除死刑无法给犯罪分子带来威慑力,其实真正作奸犯科,无恶不为的江洋大盗又有几个会惧怕死亡呢?对不怕死,不在乎死的人来说,死刑更象是一种玩笑,一个游戏。 第五,死刑适用过多过滥,不仅会滋长人们对死刑作用的迷信,忽略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忽视犯罪成因的多重性和复杂性,而且不利于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健康、人道的文化,不利于树立尊重人的生命的观念。死刑适用太多,还会导致罪刑关系的比例失衡,轻重不分,其结果不仅对犯较轻罪行的犯罪分子不公平,而且还会产生其他一些消极后果。河北的特大爆炸案案犯,就是因争吵时,一时情急,失手杀了女友。当他知道他要面对的唯一结果只能是死亡时,他就选择了报复。几百人的生命,有可能正是滥用死刑制度的牺牲品。可我们并没有认真吸取教训,就在这一案中,我们为了抚慰受害者,推卸责任,大开杀戒,甚至将只卖了几只雷管,不知案犯用途的罪犯都给杀了。死刑的使用,总是容易用滥,从而使人们陷入罪者唯有死方能达到惩罚目的的泥潭。 第六,不利于国际和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欧盟已经禁止将有判处死刑危险的犯罪分子引渡给管辖国,其他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持类似态度,如大走私分子赖昌星逃到加拿大后,加拿大即以其有死刑危险为由拒绝引渡给我国。此外,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已经废除死刑,在一些涉港、涉澳的案件中,同一种犯罪在大陆受审和在港澳受审,结果悬殊,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和其他一些不好的影响。 综上,我认为,中国废除死刑制度是一种必然,但决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改变的,速战速决不能完美的解决问题。现阶段我们对于死刑,首先要在数量范围上控制,我国刑法规定有68个死刑罪名,从1979年制定第一部刑法典到1997年刑法修订,我国死刑立法不但没有减少,死刑适用还扩大到许多非暴力性的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使我国成为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废除死刑,先要从减少死刑罪名数量和增加有期刑无期刑的数量入手,对于一些非暴力犯罪,可以首先考虑适当更改为有期刑,严重的改为无期徒刑,而有期刑可以效仿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只是几年十几年这么短暂,而是更长,根据其罪行严重程度迭加,不设上限,并且为节约司法成本,弥补罪犯所犯过失,服刑犯人要以更多的劳动来换取最大收益,使社会受益,并把该收益用于监狱管理等司法支出,从而达到不增加司法成本废除死刑之目的,且其劳动成果多少直接决定其减刑情况;同时对于在短时间不能废除死刑的罪名,应该严格控制其宣判数量,把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并在适当情况下,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严打”时期,切莫从重从快,肆无忌惮。另外,在于使用死刑的对象上要有更严格的规定,比如在年龄上,生理上等条件的规定都要更细,从各个方面尽量做到减少死刑。 死刑之废,势在早晚,而现在是我们该做好准备的时候了。中国是否应废除死刑-- 作者:未明尘 2002年12月9日至10日,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在湖南湘潭召开。也许是巧合,湘潭恰好是一贯主张“少杀”、“慎杀”的毛泽东的故乡,而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逐步地达到完全 废除死刑”主张的刘少奇,其故乡离湘潭也不远。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丹麦人权研究中心、湘潭大学联合主办,30余位中外法学者与会。据了解,这是国内第一个以死刑为中心的大型国际研讨会。 尽管废除死刑之说在我国才刚刚开始,不过,从200多年前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议就从未停止过。 死刑保留论者如是说 历览古往今来支持死刑的论证,以下“经典”论据是常常被提及的: 第一,对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 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可怖。所谓“杀一儆百”,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第二,对罪犯本人,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其再犯罪。 如果没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例如杀人、越狱、殴伤其他囚犯等。只有将其处死,才可以防止他继续犯罪。 第三,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 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否则,就意味着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对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中国从古流传至今的谚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就一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在中国民众看来,“罪大恶极”,便“死有余辜”。 第四,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犯罪人更省钱。 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费一枪、一针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大量的财政费用,而保留了生命的犯罪人,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经济贡献很小。 与会学者力主限制乃至废除死刑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刘海年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教授等认为,在中国,无论是保留死刑还是废除死刑,都是为了保障人权;不能把死刑的存废绝对化;但是,削减、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符合人权保障的大趋势。研讨会上,与会学者再次延续了200余年来的死刑存废之争,但争论的焦点已不再是死刑到底存还是废,而是争辩谁的论据更有助于驳倒死刑保留论。可以说,限制并最终废除死刑,已成为与会者的主流观点。 归纳学者们的意见,死刑保留论者的观点受到如下挑战: 第一,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迄今为止,尚无任何证据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学者引用了1988年联合国关于死刑与杀人率之间联系的研究报告,其结论为:不能证明死刑具有比终身监禁更大的遏制效果。在实证研究了1983年以来中国故意杀人罪案件数量和罪犯人数的变动情况后,胡云腾教授认为,重刑的威慑效果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缩短的趋势。来自立陶宛的塔玛拉·波前经娜教授说,立陶宛1999年废除死刑后,犯罪率非但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 即使人们同意刑罚的目的在于阻吓将来犯罪的发生,也不一定要坚持惟有死刑才可达到最大的威慑作用。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民教授认为,事实已经证明,存在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而以无期徒刑为最高刑的国家,死刑与无期徒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是相等的。 第二,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 有资料显示,谋杀犯无论是在监狱里还是被释放后,都极不可能再犯他罪。湘潭大学法学院邱兴隆教授说,由于不能区分哪些杀人犯会再犯罪,那么,将所有的杀人犯都处死就是不正当的。长期监禁一样可以阻止现有的死刑犯再犯罪,达到其与社会隔离的防范目的。 中国刑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秉法教授还认为,死刑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来消除人内心的恶,这无疑是将生命作为刑罚目的实现的手段,而改造犯罪人的观念却被悬置起来。 第三,死刑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 有学者认为,报应论的公平原则虽然是合理的,但有些情况下,执法者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相同的方式对罪犯施以惩罚。例如,没理由判处强奸犯受害者反过来强奸,也没道理判决杀人全家的凶手要由受害者杀掉其全家。因此,不能说只有将杀人者判死刑才算是公平的。如果人们同意终身监禁是最高的刑罚,罪大恶极者被判处此刑也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杀人偿命”,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等原始的同态复仇观念如出一辙。古人以残酷的肉刑、肢体刑对付伤害罪,以五花八门的死刑对付杀人罪。但是,既然现代文明社会已经废除了肉刑和腰斩、凌迟等残忍的死刑,那对杀人犯便同样可以废除普通的死刑。 第四,死刑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保护,社会应该为犯罪行为承担必要的代价。 从经济的或者功利的观点看,一般来说,处决罪犯的确比长期关押罪犯更省钱。但是,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来自台湾的徐文宗律师赞同这样的观点:犯罪人并不是孤立存在于世间的,对于犯罪人的谴责,除了犯罪人本身以外,还应包括孕育犯罪人的社会和自然环境。例如,不良的成长和教育环境,残缺的社会福利制度导致的贫穷等。因此,社会必须承担对犯罪人再教育的责任,而处决他,就是让他一人承担了全部的责任。 除以上四点外,死刑错用的不可挽回性,也多为学者诟病。据统计,美国在近20年间,有102名无辜者被判死刑。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的拉德莱特教授甚至说,在美国被判死刑的人,不是因为犯了最重的罪行,而是因为请了最差的律师。胡云腾教授所著的《死刑通论》一书中提到,各高级人民法院某年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约有百分之十几的改判率。而由于普通刑事案件的部分死刑核准权,直接下放给了高级人民法院,无需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想见,被错用死刑的案件也可能存在的。 中国何时废死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齐文远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陈忠林教授等认为,中国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处于加入该公约的准备阶段,理应从中国实际出发,逐步缩短国内法与该公约限制死刑态度之间的差距。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在中国实现废除死刑的理想,应从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开始,逐步过渡到全废除死刑,并认为这是中国通往废除死刑的现实之路。 在时间上,此前胡云腾教授曾提出过废除死刑的“百年梦想”。本次研讨会上,湘潭大学马长生教授又提出了一个分阶段削减死刑条文和死刑罪名的设想,认为我国应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废除死刑。 在主张“先限制,再废除”的学者看来,废除死刑的最大障碍,在于民众中存在着的强烈的报应观念,以及对死刑威慑力的迷信思想。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夏勇教授说:“民众支持死刑最为重要的理由是报应。用流行语讲就是‘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坏人杀了好人,为什么就不能让好人杀坏人?’从针对报应观念的角度,逐步限制乃至废除死刑,应该着眼于人类文明法则的改善。死刑旨在剥夺生命,惟有新的伦理和制度,方能剥夺死刑的生命。” 马克昌、赵秉志等人还倡议,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里就死刑的不合理性进行国民教育,这是理论界一项重要的启蒙和善导工作。人们对死刑了解越多,就越不会支持死刑。76岁高龄的武汉大学法学院马克昌教授在研讨会的闭幕式上赠言:“死刑尚未废除,同志仍须努力!” 但也有学者主张,废除死刑的条件成熟与否不是绝对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陈泽究教授认为,很多国家废除死刑前的民意调查都显示:大多数国民不支持废除,但政治家还是毅然废除了,而且事后很少有民众抗议,立陶宛、法国就是很好的例子。邱兴隆教授也认为,各国废除死刑的道路有两种,一种是慢性死亡法,即先严格限制,再弃而不用,最后全面废除;另一种是突然死亡法,即政治家通过修法,立即全面废除死刑。中国也完全可以采用突然死亡法。如果只提限制而不提废除,那39岁的他到了马老的76岁高龄时,可能还在呼吁废除死刑。 这样,由于存在全面废除死刑时间节点上的分野,一定意义上,主张立即废除的,就成了坚定的废除死刑论者而主张逐步废除的,反而在现阶段变成了保留死刑论。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就称自己既是一个死刑废除论者,又是一个死刑保留论者。 看来,保留还是废除死刑,仍然是一个问题。 。